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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辦法 | 論文格式與規範 | 申請學位口試相關資料

 
 

1. 本所碩士班學生畢業最低學分為35學分。(104-105學年度入學者為32學分)(103學年度前為33學分)

2. 本所碩士班學生應選修所外課程,惟每名同學修得之所外學分(含校外研究所課程),本所採計3學分。

3. 本所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所所屬組別專任教師為原則。

4. 本所研究生在提出論文考試前,需先取得「碩士候選人」資格,其資格條件如下:
(1)完成指定內容架構及格式規範之論文計畫大綱發表。(每學期開學日報名繳交紙本,該周周五論綱發表。)
(2)於規定年限內已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
(3)入學後於具審查機制學術性刊物或研討會中發表至少一篇研究論文(須填寫刊物發表同意書始可發表、形式上需具備學術論文格式要求)。
(4)取得符合本所規定之外文成績及格證明
(5)建築與有形文化資產組研究生,需於在學期間報名參加校外主辦之研討會四次以上。
(6)無形文化資產組研究生,需於在學期間完成累計參與六個月以上之專題研究計畫或田野調查或工作記錄報告、取得證明,由指導教授簽認證明書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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