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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辦法 | 論文格式與規範 | 申請學位口試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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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碩士班學生畢業最低學分為35學分。(104-105學年度入學者為32學分)(103學年度前為33學分) 2. 本所碩士班學生應選修所外課程,惟每名同學修得之所外學分(含校外研究所課程),本所採計3學分。 3. 本所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所所屬組別專任教師為原則。 4.
本所研究生在提出論文考試前,需先取得「碩士候選人」資格,其資格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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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地址:112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一號 電話:02-28961000轉3434 傳真:02-77507259 E-mail:ach@ach.tnua.edu.tw |